【方志百科】记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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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 方志体裁之一。即大事记,按年月日时序逐条简要记载一地的大事、要事。效仿纪传体史书中的本纪演变而成。南宋曹叔远《永嘉谱》首列年谱,以编年体记载建置沿革诸大事,已具大事记雏形。南宋高似孙《剡录》列有县纪年,用编年体记载全县历代大事,是方志设大事记之始,被后世效法。清章学诚把编年纪定为方志必备内容之一。谢启昆主修《广西通志》,创设前事略,记载秦至明代广西大事。在1929年颁布的《修志事例概要》中规定通志、县志都要设大事记。从此,大事记在方志中取得法定地位。新编地方志中均设大事记。记载本行政区域各个方面的大事、要事,为全书之经,一般置于志首,也有置于志末的。写法通常有三种:一是采用编年体,按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排列;二是以编年体为主,兼用纪事本末体;三是采用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分置并行的形式,前为编年体大事年表,后为纪事本末体大事纪要。大事记一般有篇幅限制,其条目采用提纲式写法,不必详写背景和发展过程,语言精练,对人对事一般不做评论。与正文相呼应,一些不宜在分志中设专篇专章记述,或不宜反映的内容,也可在大事记中记载。对了解地情、读志向导和检索也起了一定作用。 (摘自:《方志百科全书》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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